摘要: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已经触犯了法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法官会根据情节严重性对其审判。接下来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您总结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包庇罪的定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修订后新《刑法》第307条第2款新增的罪名。由于该罪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与包庇罪等相近罪难于区别,导致司法适用困难。为此,本文就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作粗浅探析。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它是在《刑事诉讼法》第38条基础上修改而来的,该法第38条规定:辨护人不得帮助他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这就是本罪名的法源。但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它可以指任何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 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仍决意要实施。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使当事人能够顺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主要指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由于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类推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作为包庇罪的类推。
①二是广义解释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广义解释为作假证的一种形式。
②97刑法施行后,有人明确认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有意识地向司法机关出具口头或者书面的假证明,而不包括帮助犯罪的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③笔者也认为,新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不能再以包庇罪定罪量刑。理由是因为上述两种解释在97年刑法实施后都不能适用。第一,97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第二,即使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作假证明的一种形式,也应根据法条竞合原则适用有特别规定的罪名,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以,在97刑法实施后,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能再作包庇罪处理。
包庇罪简单分析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包庇方式是“作假证明”。“证明”是运用已知证据认定或者说明未知的案情的活动。“作假证明”就是运用虚假的事实来认定或说明根本不存在的假案情,以此掩盖真实的案件事实,达到包庇犯罪人的目的。所以作假证明的核心问题是制造和运用假证据来证明有利于犯罪人的假案情。因为刑事案件不是凭空决定的,而是根据证据认定的,证据是定案的根据,正因为如此,围绕着假证据来作证明才能达到包庇的目的。因此,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就是指能够达到包庇目的的一切制造和运用证据认定和说明假案情的各种方式。包庇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犯罪人而故意实施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其行为形式是作为,即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作假证明的行为。这里的假证明是向司法机关所作,向其他机关作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作假证明主要是指向司法机关虚构或隐瞒事实,掩盖犯罪件犯罪事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都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害。
但从两罪的构成上看,仍有很大差异:
(1)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观上有作假证明的故意;而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这种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仍决意要实施,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限于当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即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的未决犯和 已决犯。
(4)发生的范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案范围较广;而包庇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5)客观行为不同。本罪客观上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条件、提供 犯罪工具、清除犯罪障碍等,直接指示对刑事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证据授意当事人去毁灭、伪造;而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6)犯罪的内容不同。本罪是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证据;而包庇罪是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处罚
处罚:刑法307条: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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